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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目的:為強化大量處理或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單位於火災初
    期之搶救應變能量,俾於消防機關抵達前,抑制火勢,減少場所之財
    產、人員及營運損失,並利消防機關後續到達後有效展開消防救災行
    動,特訂定本指導綱領。
七、實施對象場所內之室外儲槽(外浮頂型式)任一座直徑達三十四公尺
    以上者,應至少設置一組大流量泡沫砲塔,其放水量在每分鐘一萬公
    升以上。